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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

2008-12-09生活关注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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