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罕見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周建平因10年前醫院輸血不當染上丙肝獲賠9萬元。據悉,這是我省判決的首例因輸血不當而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1995年3月28日,安福縣周建平被刀刺傷造成大出血,到安福縣某醫院住院治療。醫院給周建平輸了300毫升血,血液由醫院指定的供血員“鄒在珠”供給。輸血前醫院沒有對“鄒在珠”進行體檢和肝功能檢查。去年5月,周建平在體檢中發現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周建平認為其感染丙肝係醫院輸血造成,遂將10年前給他輸血的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安福縣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人民幣。
安福縣法院和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根據醫療事故鑒定書的結論,周建平感染丙肝不屬醫療事故,但由於鑒定書並沒有排除醫院的輸血行為與周建平感染丙肝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所以醫院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醫院未提供當時的供血員“鄒在珠”的相關檔案及身份證明,導致無法查明“鄒在珠”的真實身份,並無法證明“鄒在珠”是否符合獻血的相關條件。且醫院在無法查驗“鄒在珠”血源的情況下,僅以另一被輸血者未感染丙肝的事實來抗辯,不足以證明周建平所患丙肝與其輸血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法院認為,醫院當年的輸血行為存在過錯,並致舉證不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安福縣某醫院賠償周建平各項費用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