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焦点
行业动态
医学前沿
法规动态
食品安全
医疗事故
医药会展
医药信息
新闻专题
行业新闻
疾病知识
医院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医药信息 >> 正文

为了预防药品的恶意涨价,国家重拳出击

2019-12-11医药信息 来源:全民健康网

近日,国家医疗保险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政策,落实各项保障紧缺药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的相关政策。

为了预防药品的恶意涨价,国家重拳出击

三大措施促进药价合理

1.衔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具体包括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政策方向,发挥医保体系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价比价关系,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统一实施过渡性调整。

2.推进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主要是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市场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机制。

3.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价格招采工作

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短缺药品由企业直接报价挂网或医院自主备案采购,并就直接挂网和备案采购的规则进行细化,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视情况采取警示、暂停挂网等措施

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将建立药价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提出,未来还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信用评价为负面的,应当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监管范围。对严重失信者,视情节轻重,应采取停网等惩戒措施。

猜你喜欢
相关阅读